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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王xx在2012年12月17日下午3点左右和我女儿一起骑电动车时在县底镇一中以北的公路上被一辆酒后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在尧都区县底镇卫生院拍片子检查后说是左大腿粉碎骨折,由于乡镇卫生院条件有限,要求我们转到上级医院治疗。于是我就把我妻子送到xx医院,急诊后住到骨科病房。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五点左右。入院后又拍了片子、做了B超等检查,B超报告说腹腔里有液体,但是不多,其他一切正常,拍片报告说左小腿也有粉碎骨折。大夫说左腿肿得厉害,现在不能做手术,先做个牵引,等肿气下去以后再做更好,于是就做了跟骨牵引。当时我妻子说肚子左下腹有点痛,大夫说可能是腿部受伤引起的,让先观察观察。到第二天也即12月18日中午12点左右,我妻子说左下腹的疼痛一直没有减轻,现在右下腹也有点痛了,嘴干的难受。大夫看了以后说没有什么,继续观察。一下午的时间肚子疼一直没有减轻。到晚上8点左右,我妻子肚子疼的更厉害了,成了满肚子疼,值班大夫说“你们见过比这疼得更厉害的么?”后来在我们的要求下,叫来了普外科的大夫过来,又做了一次B超,和上一次的结果没有什么明显变化,说没有什么大问题,再观察观察,然后打了一针,肚子疼的有点轻了。到晚上11点多,我妻子说肚子疼的更厉害了,值班大夫叫来普外科大夫过来会诊,做了B超检查,报告说肚子里的液体比以前多了,病情加重,要我们转到重症监护室。监护室的大夫过来看了以后说要尽快安排手术,不到凌晨3点就进了重症监护室。进了监护室以后又做了一次B超,送了B超结果以后叫我去普外科送会诊单,过了一会又叫我去催一催,到早上7点左右监护室的大夫让我去普外科取会诊结果,值班大夫说马上就要交班了,等交了班以后再说。到12月19日8点上了班以后,我们找到普外科的李兰生主任,叫李主任给我们看看,李主任马上就到了监护室,看过以后给我们说肚子疼得这么厉害,症状比较明显,肯定是有问题,赶快做手术探查。12月19日上午11点左右进的手术室,不到12点手术做完又送回了监护室。做手术的张xx大夫给我们交代了病情,说我妻子是空肠穿孔,肚子里全是脓,有2500ml,肠管上全是脓苔,感染得比较厉害,病情很危险。我们跟大夫说一定要医院尽全力治疗,我们家属全力以赴,肯定不会拖欠医疗费。到下午4点探视的时候,我妻子嘴里插着管子不能说话,但是问她话她什么都知道。到12月20日下午第二次探视的时候,我妻子的情况没有明显变化,但是精神状态就有点不好。到12月21日下午探视就有点意识不清了。大夫给我们交代说病情严重,是感染中毒性休克。12月22日大夫给我们交代病情,说病人已经昏迷了,情况很不好。到12月23日上午,大夫说病情严重,治疗没有效果,要我们准备后事。到12月24日0时30分,大夫告诉我们说我妻子经抢救无效,与我们彻底分别了。 这就是我妻子在xx医院治疗的全过程,我要问问咱们医院,我妻子是由于车祸住到咱们临汾市唯一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当时住院时,只是左大腿、左小腿粉碎骨折,左下腹有点疼,但意识一直清楚,其他检查没有什么异常,只是B超报告说有少量积液,到第二天晚上肚子疼的就已经很严重了。可就是这么明显的表现,咱们这三级甲等医院的大夫就只是凭着B超检查的结果,让一直观察,根本没有再做进一步的检查,非要等到第三天病情非常严重了才做手术。虽然我们是打工的,家庭不富裕,肇事方也没有给我们多少医药费,但从我妻子住院后,我们多方筹资,就是借钱也一直没有拖欠医院的医疗费,唯一拖欠的就是最后的1500元抢救费,就是这1500元,也是在抢救无效,值班护士在我们处理后事的时候才告诉我们要交的,并且说不交抢救费就不让我们给死者穿衣服,不让我们处理后事。我们根本不会相信,受伤的妻子竟因为咱们这三甲医院大夫的失职而与我们永远的分别了。伤心之余,我想请问各位律师,医院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我应该怎么办才好,哪位好心律师能帮帮我?跪拜!

其他 2017-07-02 05:3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医院过错明显,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后咨询,如院方过错明显,可直接向院方索赔,如找不出院方问题,鉴定专家也不会帮你找院方问题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从事临床工作十余年,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下列的各项: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2、误工费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6、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
      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交通费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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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带上资料委托律师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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