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有一个朋友做收银员,2009年8月份在上班过程中,收取现金,下班之前公司财务出纳来提取现金,当时我的账目未录入完成,双方没有确认。结果等现金拿走之后,账目和现金不能对上,少了近1万元人民币。通过查询单据我的朋友发现没有这个额度的单据,看录像显示我的朋友每笔资金都收了,因为为汽车销售所以账目不是很多。在出纳进财务室过程中没有摄像头。结果事情发生之后,出纳第一时间就要求和我朋友上缴这部分现金,我的朋友没同意,最后出纳还是执意把现金补上了,公司现在想给两个人确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较为合适呢?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其他 2018-07-25 17: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看公司规定
  •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通知称,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 建议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属于单位的内部规定问题。要是不服单位的决定的话,可以申请仲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