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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原公司老板以别的理由借走我的身份证,于2009年12月冒用我的身份证在海淀区某工商支行办了一张牡丹卡(借记卡),我2013年1月才知道。法律上能对这种情况做什么调查和制裁?我应该找哪些部门?我能查询我的身份证下所有账户信息吗?怎么查?工行的柜台职员都说这种情况应该核实两个人(两证及本人),不能代办,可开户行的负责人却说2009年可以,现在严格了,不可以这样代办了。真实的规定的怎样的?银行办理这张卡的人应该负什么责任?原公司老板应该负什么责任?谢谢。

银行 2013-01-29 15: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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