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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手术中因未告知而切除一侧卵巢(患者46岁),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全责,那么手术医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2019-06-13 17:0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手术医生有重大过失 但不构成犯罪
  • 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13.前臂强直。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医生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应当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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