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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河南省郑州市服装市场一客户欠款11万,后来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要求被告还款。胜诉后律师费与执行费,计3万余元。因被告是郑州临颖县人,后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将此案件移交到临颍法院执行庭,至今被告没有还款,理由是被告不在家。请问,到现在有11年了,在法律上还有没有效继续讨款?2009年我已和临颍法院执行庭法官通过电话,法官说有效,要叫我本人去临颍法院去一趟,我想继续执行讨款,还要不要付给法院什么费用?我是外省人,江苏苏州。

案件执行 2009-09-21 2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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