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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法律界的老师:2005年本人买了一个个人的二手房,卖房人当时还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是能办理登记他没有办理,而且有贷款但现在已还清,(到现在他也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和产权证),现我要求卖给我房子的人履行我们双方买卖房子时签的合同约定,要求他给我买的房子过户并交纳相关税费,他以他的房屋未办理登记为理由,不给我过户。因为现在该房升值了,他想不把房子卖给我,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同开发商为了逃避房屋交易时的税款,开发商同他以退房的方式又把以经卖给我的房子,又高价变相卖给了原来的开发商,要把我同他的这个买房子的合同说成无效合同,我买房时已付全款,并却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我上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他履行合同约定,即协助过户和交纳相关税费。开发商实力很强,为了达到买到这个房子的目的,可能同法院方面做好工作了,一审法院以我们签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六)项之规定:即‘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能转让,驳回了我的请求。我的证据有:(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款收条,他名的原始购房发票)。我不服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已在上诉期限内上诉到了二审法院。我现在很无助,真心希望法律界的老师们帮帮我,指点指点我该怎么做,才能打赢我这官司,真心的感谢。现在我也想聘请律师:哪位律师能根据我的情况帮助我打赢这个官司,可留下您的联系电话,真诚的感谢。

争议解决 2008-05-22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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