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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确的出生日期是1950年5月,我在参加工作填写招工登记表的时候填写成了1951年 5月,在我以后的档案材料中都记载为正确的1950年5月。我们县的社保部门据此我档案中最早记录的资料,认定了我的年龄,作为我退休的法定依据。我不知道这合不合法,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可以这样又可以那样的吗?当个人档案中出现年龄不一致的矛盾的时候又应该如何认定呢? 照此逻辑,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就不应该平反昭雪了? 谢谢你给我法律的帮助!

其他 2009-09-22 0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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