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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1年我和别人合伙办企业,因为合作不愉快一年之后(2012年年尾)我退出了。合伙人也和我进行了清算,本金和利润,没有清算不动产。因为口头合作三年,所以半年后只给清了本金,说公司有欠款没有收回。利润50万在三年之后给。(但利润部分在第二年公司已经基本收回,)您说这样合理吗?还是利润回款多少我应该结算多少呢?两种情况那种是合理的?因为没有约定。如果打官司我需要什么证据在手?

其他 2013-02-15 0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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