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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因意外怀孕,我妻子今年生下了第二胎,我单位于本月依据《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单位内部制度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但我未在通知书上签字。我目前患严重的慢性疾病,之前我向单位提出过:按劳动法第四章规定,我可以有两年的治疗期,单位暂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律师,我不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是不是就不生效?还有我的情况,可否适用劳动法患病延迟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谢谢。

其他 2009-09-22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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