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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厂,做啦3个月就按正常的手续离职回家补办啦。 我又于2008年2月14日用我自己的身份证进入其厂,于2008年4月24日老板把我辞退啦,在厂工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保险。辞退我后,老板将工资一拖再脱,直到5月19日才把工资结给我,但在其中扣掉我50元,加班费按保底工资的1:1算,也就是说加班费还没有白天上班那么多钱。因我们模具车间被盗电脑2台,他就怀疑是我做的,(我根本就没有做)就威胁,恐吓我把身份证押在他厂里面 ,给我造成了我无法工作。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厂方就已我2次进厂身份证不一样,但我在厂期间,工厂都没有提这件事。将我工资一拖再拖后,欺负我这种弱势群体。我就到劳动部门诉告,按劳动法规定的2倍工资结给我,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工厂黑幕:1,没签合同,没买保险。 2。强制我加班,每月加班工时超过80多小时。 3。没有休息,1个月也不放1天假。 4,我上班8小时后,随时叫我1个人上通宵,并把我锁在屋里,不让我出去。 5。任意调动我的工作岗位。 6。威胁,恐吓我押身份证。 7。给我的名义带来啦很不好的影响 8。用童工等。。。。。。。 请问律师我做得过分吗?我有没道理。谢谢回答。

肖像权 2008-05-23 1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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