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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2年进入东莞xx公司,与公司签订三次合同,在签第四次时,也就是2012年12月31日,本人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签三次以上可自动升级为无固订期限之合同,本人要求支付第三次合同之双倍工资后再签第四次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注明待厂方确认后再补签合之书面字样.厂方以此于12月31日终止本人合同,不可去上班,之后于其他同事一起上诉,仲裁结果为败诉,我想资讯一下,如果本人提出上诉,是否有胜诉的可能?谢谢!

其他 2013-02-02 0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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