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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小孩,已经50岁,想把姐姐的女儿过继来,我姐姐的女儿22岁,没有结婚,但是未婚妈妈,户口在浙江,我可以过吗,户口可以迁来上海吗,谢谢!

离婚 2009-09-22 22: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一定的难度的。
  • <收养法> 第四条明确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但《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不受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第九条的限制”因此,不用咨询户籍管理部门了,只要是你能证明为三代内旁系血亲,应该问题不大.
  • 都成年了,你没有义务抚养她,让她来赡养你。好像不合适。
  • 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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