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5年3月某日,黄xx(下称:黄某)向甲受害人借两万元,欠条都不打。两月后黄某邀受害人甲、乙、丙等聚餐时将潘海元绍给害人称:“他是我亲家,现供煤给我煤球厂,因煤款不足,请各位看我面帮他一把”。 2005年6月3日,潘某以购煤款不够为由向受害人甲借5万元,潘某写借条时在旁的黄某要潘某将5万元写为7万元《借条》(如图),即黄某将借受害人甲2万元债务转给潘某。 此后,黄某多次与甲、乙、丙等受害人等游说:“潘某是本分人,,借你们的钱分文都会还的”此后潘某分别受害人甲、乙、丙等借款称:“大哥(指黄某)煤球厂煤是我供,我借钱等于大哥借,几时还说一声就还” 岂知没几月老家传出:“黄某带潘某到南宁诈骗发达了!”受害人闻讯即向潘某讨债,潘说:“没钱了”,“几十万元,一部分跟我妹(黄某弟媳)赌输掉,一部分还我妹,一部花光了”。黄某亦称“潘某也借我两万元!”。仅几个月潘某骗借受害人共60万元。 历经八年!潘某除被法院拍卖其房偿还受害人丙9万元债务外,余债分文不还,且玩失踪。 鉴于上述,特请教法律专业人士,受害人现凭手上借条,能否将潘某为诈骗犯,黄某为从犯报案

刑事辩护 2013-02-19 07:2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河池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