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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国有企业单位会计,去年有一车队(由个体户的营运车辆组成的车队)挂靠在我单位名下作为我单位二层机构参运,使用我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开展业务,但有独立的银行帐户,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现该车队要加入新成立的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入股经营,并要求将在我单位经营时收入的管理费用一并转走,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调解 2009-09-23 1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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