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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地下一层和二楼判给我,中间一层门面判给男方,因为我们都没有另外居住地方,所以一直居住在同一幢楼里,但一直没有同房睡,我做建材生意,并在二年前卖了一辆货车,是我前夫开车,我开工资给他(但没有领工资的单据),现在我想离开那里,前夫以同居的名义想要分割财产,请问我们这样可以被认定为同居吗?认定同居需要哪些证据才能成立?谢谢

离婚 2013-02-12 2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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