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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06年8月16日因皮肤过敏臀部肌肉注射时由于护士的粗心及操作不当,给我造成了周围神经损伤{坐骨神经},行动不方便,致使臀部到左脚长期疼痛,肿胀,麻木无力等多种现象.现要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我该到哪里做较好.谢谢!

其他 2009-10-08 10:03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据此,如果你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 可以咨询当地的司法局。
  • 医院有责任。
  • 肌肉注射导致坐骨神经损伤,是毫无疑问的医疗事故。但是,请你不要考虑做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问题暂时不用考虑。建议你首先起诉,以医疗过错损害侵权为由起诉医院。然后由医院申请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最后再由你申请做伤残鉴定。以上这些都是在诉讼中进行的,也就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 没有什么“医疗事故伤残鉴定”。因为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上述两个鉴定,所以也没有什么你到哪里做较好的问题。鉴定机构的选择一般是原、被告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 医疗事故鉴定的初次鉴定只能在区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等级和伤残鉴定是相对应的。如是做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那是可以选择鉴定机构的。可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委托。
  •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问题比较专业,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楚,建议与律师面洽
  • 律师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你说的情况还不是很清晰,建议来电咨询。
  •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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