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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8年1月9号第一次起诉离婚,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家人的催促下依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又与2006年补办了结婚证。在2006年8月19日生于一男孩,现随我生活。要求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未添置公共财产,有4000元生孩子的借款未还。法院说未提供证据,缺乏法定理由判决不离。现在已经过了6个多月了。我想提起第二次起诉,听女方的意思就是如果支付抚养费,她还是坚持不离婚。我与女方已经在2008年11月就分居到现在一直未联系过。她就是看见我家老人想要孩子所以就拿孩子牵着我要给他赔偿,还在村里扬言我有外遇,故意损害我的名声想要赔偿。我们分居我姐姐和妈妈可以做证人吗?但我没有什么新证据有什么办法可以判离婚?孩子四岁了会判给谁呢?江西鄱阳农村的抚养费大约多少。我们结婚证是2年多后补办的结婚证,办结婚证时也不是我本人签的字。我现在还有8000元借款是当时结婚彩礼钱,当时彩礼和买首饰和衣服一共3万元,都是借的亲戚的没有借条已经还了2万多了,能要求要回剩下8000吗?我现在没有工作。

离婚 2009-09-23 2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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