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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份我朋友去一个公司上班,因为是财务方面的工作,一直上班两个月没有进行任何培训也没有看到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2009年8月朋友再和一个同事上班的过程中出现1万元左右的差额,通过摄像发现我朋友所有的单据都进行了收缴,现金只有在去财务室的途中没有摄像头,而且钱是财务同事去走的,因为单据未完成录入,故双方没有确认。事情发生之来取钱的财务人员就要求自己处理,非要和我朋友赔偿,最后我们将事情告诉经理。结果又过了两天他们两个同事在一起上班发现少收了别人5000元,我朋友当时负责刷卡,另一个人收现金,结果少收了5000.经和当事人联系未果。我越想越气愤,我就要求我朋友辞职(在这家单位未签订合同,未上保险也未发过1分工资)如果有事情单位在和我联系,结果单位以事情为处理完成要求我朋友继续上班,请问现在我可不可以辞职?单位强制我上班是不是有违法行为存在。

争议解决 2009-09-24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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