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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女方离婚是已有一女(此女儿在男方生活户口在女方),又与离婚男人(此男方的小孩判给女方)非婚生有一子,之后与初婚男子结婚,单位与女方违反计划生育处以开除公职并罚款2000元(在工资扣)的次定。并贴通告说:“此女人离婚时已生肓有一女,又与有妇之夫(实际此男人已离婚)非婚生肓一子而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以开除公职并罚款2000元(在工资扣)的决定。”。此事是1995年的事,也曾找单位说理至今依然无法复职。这合法吗?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2013-02-19 1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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