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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测绘公司工作(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2月18日),未签定劳动合同,我2月18日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但不予结算2013年2月1日至18日工资及2013年1月23日至2月18日项目提成。我把这段时间个人工作资料拷走了并将电脑上的删除。以手上资料向公司讨要薪资,这样做合法吗?现在公司说要就此事到派出所报案,我应该如何就对?

其他 2013-02-25 10: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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