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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医生,被医院派到一级医院工作,两单位领导之间没有订合同。因一次给病人做人流,(病人妊娠40天,血色素7颗,按医院规定不能做,病人坚持在我这里做,手术很顺利。6天后,病人出血,拿来病理为可见积血块和极少胎盘)来医院要求赔偿。医院一次赔偿2万,扣我5钱。通知我是个人经济赔偿从津贴扣除。可我拿的是他们提成作为工资,本单位通知我,提成作为我的工资,不再另给任何报酬。从来没有任何津贴,他们是从提成中扣除的。他们是根据他们本原行政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对医疗事故中的经济赔偿,均按《条例》中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赔偿项目、标准计算等有关规定执行,赔偿金额有责任人负担50%,。。。。 经查《条例》中无此规定,通过法律能要回5千元吗?

诉讼 2009-09-26 18: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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