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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2006年9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结了婚,2007年7月25日生下一个小女孩。这一年来与我共同生活,生活等各种费用基本上由我负担。儿子工作一般每月工资1300元,儿媳几年来没有工作。当初,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没有答应为之买房,2007年5月我于儿子商量让他们买房独立生活。我借了32000元钱有支取了我的全部公积金24000元为之(垫付)交了首付款和装修费共计56000元。因儿子每月仅有1300元钱,除每月还贷930元所剩无几,儿媳没工作无任何收入,我背负着3万多元的外债每月给他们300元生活费,零花钱不算。现在他们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提出离婚,而且女方提出分割房子50%。为了他们我的公积金现已基本归零且不说到现在还欠下外债3万多元。请问尊敬的律师他们离婚这房子怎样分割?我的56000元钱怎么办?(有首付款票据和房屋装修实物见证)。

离婚 2009-09-28 06: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对孩子的帮助,可以视为借款,可以要求双方偿还,这样的话,女方是有债务的,而且房子有贷款,是不能分割房子的。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您的情况涉及很多的细节问题,所以建议面谈处理,会有更理想的结果,如果确有需要可以先电话联系或者直接面谈处理,哈尔滨张律师、何律师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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