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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与李四约定,将我第一轮承包的3.95亩土地让其代为耕种。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错将这份土地写在了李四的承包合同中。后经我申请,县土地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村委会和李四签订的合同,土地返还申请人。李四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法院判决:确认李四1997年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土地3.95亩的记载无效。 现在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但法院立案庭人员却说:“本案没法立案执行,因为法院的判决中没有执行内容。” 请问各位,我应该怎么办才能将3.95亩土地收回?

案件执行 2009-09-27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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