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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1日早上6点左右,当时下着雨,本答辩人驾驶私家车沿福永大道开往海鲜市场方向路口时,注:当时是正常绿灯,不慎被当时手拿着雨伞驾驶电动车的本诉原告撞到答辩人的驾驶座后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本诉原告受伤,答辩人的车辆损坏。当时答辩人立刻打120急救车把本诉原告送往福永人民医院医治,当时是答辩人垫付医疗费陪同本诉原告检查、住院的。同时也通知了公安局宝安大队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认定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但是在本诉原告的起诉状里没有提到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和答辩人所垫付的医疗费和机动车的修理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章损害赔偿第36条第8款),所以还是应当依法确定。其他赔偿项目也有类似情况。在确定了赔偿金额以后,还有一个按责论处的问题,本案双方是同等责任,各半责任,那么对确定的赔偿金额也是对半负担。 综上理由,请法庭维护我的合法权利,驳回本诉原告对我起诉事故赔偿之请求。同时我会保留追究本诉原告因本次行为对我造成损害的权利。

其他 2013-03-04 0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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