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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某甲因不能生育想抱养一名孩子,后经熟人介绍获知某乙夫妇临产,若是女婴就准备送养他人,条件是必须支付二万元才允许他人抱走孩子。不日,某乙夫妇生产后果然是一名女婴,某甲便按照约定支付了二万元人民币后将女婴抱走,并聘请保姆精心照料。一年后,某乙思女心切,找到某甲要求要回女婴,某甲称自己抱养一年有余,已与女婴相处情深,拒绝了某乙夫妇的要求。请问:1、某甲与某乙夫妇达成了二万元抱走女婴的一致意识表示,是否可以说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乙夫妇要求要回女婴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3、若女婴被某乙要回,某甲因抚养小孩支出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某乙补偿?为什么?

其他 2009-09-29 00: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涉及人身关系,不使用合同法的处理原则。收养子女必须有达成一致的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后才有法律效力,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关系,要解除这种关系,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像你这种收养关系,对方可以在未登记前撤销收养,你只能就他返还两万及补偿抚养孩子的费用,与他协商。不行,只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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