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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生,去年11月下旬(2012年11月24日)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昨天(2013年2月28日)竟然接到公司电话说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和一部分同学解约,愿意赔偿违约金万元。我本人没有任何过失,走正常的校招进去的。从我本人角度来讲无法接受这个决定,为了这份工作我拒绝了另外一家银行的offer,失去了很好找工作的机会,我3月15日就要毕业了,这个决定对我本人所造成的伤害太大了,目前还在协商当中。想咨询下三方解约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我本人坚持不同意解约,这在法律上能获得支持吗?如果要打官司,最终结果会怎样?期望继续履行三方协议的可能性有多大?

其他 2013-03-02 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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