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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证作废

其他 2013-03-06 2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登记办法 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下土地证作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 土地登记办法 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下土地证作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 土地登记办法 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下土地证作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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