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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咨询一下交房赔偿违约金的问题,我在2月26日接到通知,上面写房屋已经竣工,叫我在2013年1月25日去办理交房手续,公司安排交房时间是2013年1月25日-2013年3月30日。逾期不到视为成功交房,我2月27日去的,由于赔偿不合理没有拿钥匙。物业接到的通知是赔偿3年物业费和3年取暖费,而且物业费和取暖费还要从2012年10月算起,物业费0.5元每平米暖气费是25元一平米,我的房屋是96.82平米,总共赔偿我8000多点。我这里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以4400每平米的价格买的,共计花费426008元,我于2011年8月29日前一次性存入房屋首付款146008元,我又在2011年11月29日向银行贷款280000元并存入开发商账户。合同上签署的交房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前。上面写道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的逾期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1中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资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千分之0.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我想问的是我的已付款是多少,甲方应该赔付我多少钱,还有他的交房日期到那个日期,是到2013年的1月24日,还是到两书一证下来的日期。我要求他们出示两书一证,他们说没有找到工程部的人没有拿到为理由没有给我看,我不知道两书一证的时间。

其他 2013-03-04 1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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