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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吃饭的时候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3人,我方2人,各有一名受伤。对方伤在耳朵前的脸部,据说伤口4厘米左右。我方伤在眼眶部位。伤口不规则,缝了多针,我方没有做伤情鉴定。事后对方报警,十日之内,警察没有对我放做任何调查或者调解。第十天将我方受伤人员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刑拘。请问一下,像这种双方都参与的打架斗殴,互有伤害,警察可以不对我方做任何调查与调解直接抓人么?

刑事辩护 2013-03-03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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