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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集团公司的职工,我老公是1999年因抢救他人的生命而牺牲的,那是一次死亡4个的一个重大责任事故,其中两个是烈士,两个工亡。于2003年的3月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当时烈士的一次性抚恤是依据1980年的革命烈士的抚恤条例进行的,2005我才领到一次性抚恤是32000元,我在网上看到江西的彭**是1987年牺牲的,他的赔偿是竟合了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抚恤是两者兼得,请问我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我们集团公司也两个条例都兼顾呢?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吗?可以以事故为由起诉公司吗?等待回答。

其他 2009-09-30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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