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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村村民,村里最近得到一笔土地、果园损害赔偿巨款。只是我却没得到一毛钱。原因是在维权诉讼前,诉讼具状人等,以户为单位进行了一次自愿维权签名,并每户收了50元,作为诉讼费用。当时我怕得罪人,就没有签名,更没有交50元钱.他们让我签名放弃合法权益,也被我拒绝。他们就以四名签字执行人作为证人,并在当时就告知我不签名就视为你放弃合法权益。后来,他们的这个方案也得到了村民大会通过。请问,他们这样分配这笔巨款合理、合法吗?

征地补偿 2013-03-03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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