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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身损害住院费5003.2元,护理费1233.1元,鉴定和鉴定检查费270元,交通费496元,一次性赔偿金91500元,康复期间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5000元等损失共计108502.3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耐火厂从事制砖工作.2007年9月12日上午,原告像往常一样在被告处从事制砖作业时,被告所属的压力制砖机设备突然发生机械故障压力制砖机的捣固锤打滑落下,将原告右手挤压在压力制砖机上,致原告右手损伤,后经原告急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原告右手严重挤压伤,右手血管神经,肌腱,肌肉损伤,右手背皮肤逆行撕脱伤,右环指未节离断,右拇指掌指关节脱伤及第二,三掌骨骨折.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给原告垫付住院费7500元,并给付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1500元,原告出院时,与被告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时,原告不予理睬,后原告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损伤为非工伤残七级,因原告系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故,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规定,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是接到的法院通知书,想问下,该怎么办,原告的右手已经好了,要不要予以赔偿.

其他 2008-05-25 2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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