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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于1997年进入一家公司,去年2007年12月31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本人要求签无定期限,被遭拒绝后改签固定期限三年。请问我这十年的工龄还有效吗?假如被公司解雇了是按十年赔偿还是按2007年12月31日以后所工作的时间来赔偿? 2、在2008年1月份我因公司的考核结果不妥,与上级发生争执后被降为实习组长,直到现在还没有转正,请问这种处罚合理吗? 3、两天前我再次找到上级,得到的回复是:从现在算起前三个月工资全额发放,三个月以后按90%发放,请问这样合理吗? 以上问题恳请律师帮忙解答,我该怎么处理?谢谢!!!!!!

其他 2008-05-25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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