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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和朋友合伙做工程,当时朋友共出资10.5万元。在2010年9月-2011年3月期间因为朋友又从我这里拿走了5万元。当时因为关系好,合作过程中未签订协议,朋友出资以及从我这里拿钱均无任何凭证。及至2012年因决策失误导致工程款项无法追回。朋友以当初10.5万元如果放高利贷可以赚回38万为由强迫我写了借款38万元的借条。现以我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他处借款38万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偿还借款38万元。请问如何应诉。

其他 2013-07-18 2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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