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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1月1日到2009年10月31日。上一个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11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 因为我知道新劳动法规定从08年1月1日开始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提前9月30日通知我不和我续签合同,请问公司这么做对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另外我这种情况是不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其他 2009-10-02 21: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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