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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女嫁上海人,08年在上海离婚,有法院民事调解书。现女的回福建,在当地银行办贷款,需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去上海法院,只提供法院送达回证(当时两人在送达回证签字复印件)。可是福建当地不认可,咨询当地法院回答是一定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没有的话,再婚也不能办理。我是其上海的亲戚,受托去跑了好几次法院。办不下来。找当时审判员,回答说法院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谁说不能用,让它们来找我。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是没有的。难死我了。有什么办法和途径解决此问题?

离婚 2013-03-07 2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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