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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2013-03-08 01: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你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法庭综合评判,这其中最需要的是征求孩子的意见。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为你争取权益。 2、就此案件我可为你出具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书》,为你进行专业法律分析和出谋划策,详细指导你该用哪些程序处理及怎么具体操作,详细指导你该怎么办。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谈。 3、可就你咨询的问题提供详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可以提供国家政策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方便你诉讼或协商使用。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谈。 4、可就赔偿费用问题提供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做的详细计算。可以方便你诉讼或协商使用,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谈。 5、本律师处理过类似的一些案例,可为你提供一些这方面的经验。如果需要可来电详谈。 6、我是张掖的律师,可以随时帮助你,建议约时间见面详谈。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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