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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现年42岁,2000年左右移民加拿大持加拿大护照。本有婚姻关系(并有离婚史),育有两子。2011年12月起在中国与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骈居至今(此二人策划于同年11月底将此男新婚仅9月的原配夫人送去了美国,此时原配夫人已有了3个月身孕)。此男原为高校管理系教师,利用院校资源下海经商,现为私企老板。年轻时与此女有过同居经历,此后长期保持性关系。此女于2011年7月从加拿大来成都任此男一下属公司之副总,年薪30万人民币以上,但从未向相关公安和税务部门作申报。此女至今未完成加拿大国内大学的学位学习,所以经常往返中加两地,长期不在岗工作。此女于2012年7月为此男生育一女(其女仅比原配之女小3个月)。此后,此女的丈夫与其解除了婚姻关系。之后,此女使出浑身解数催逼此男与原配离婚。请问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约束和惩治这样严重破坏他人的家庭幸福的外籍人士?

其他 2013-03-08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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