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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新加坡一所学校的市场经理,我的职责是发展和联系中国的留学中介,学校会和这些中介签订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让这些留学中介送学生去新加坡读书,学校支付留学中介佣金,同时有些学生直接找到我,或者通过朋友介绍给我学生,于是我让我朋友开了一家公司成为了学校的合法代理(签订合同适用新加坡法律),自己找到我得学生,无论通过朋友的还是网上的,我都自己私下为这些学生办理手续(手续一般需要1个月),他们都合法入读了新加坡这个学校,支付学校应该的学费,然后学校支付了朋友公司佣金,总共10人,6人已经毕业,我于2012年4月18日离职,现在学校认为我应该直接把学生直接带回学校,学校可以本不付给我朋友代理公司钱的。各位律师朋友,我想知道这件事情属于不当得利还是诈骗。如果是不当得利,因为我于4月辞职,公司已经对我调查过,有过书名文字说,没收了我个人电脑,是不是到今年的4月18日,学校将失去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朋友公司的公章一直在我这里保存,现在已经把公司卖给了别人。也已经把公章注销了。谢谢大家

其他 2013-03-08 2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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