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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2月25日12时40分骑川xx普通二轮摩托车下班从右边太吉桥向家行驶,经过大英县蓬莱镇加气站十字路口时,被加气站出来向天平街方向行驶的Jxx小型轿车撞击。导至我表弟小腿骨折,我跟朋友轻伤【我车上共3人】。结果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原因是我未停车瞭望,可我当时车速并不快。途经十字路口时路面也没有车辆跟行人。请问我应该对这件事故负责吗?认定书是否合理?

其他 2013-03-13 0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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