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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02年新建的小区,开发商将供暖接到一家私企供热公司。2007年秋季固原市成立建设了两个大的集中供热公司,该公司据说依据市政府2005年出台的有关集中供热文件精神向采暖户收取每平方米15元的二级管网改造费,并声称若不交,则按每平方米40元收取增容费。最近,集中供热公司向法院以“合同纠纷”案由状告欠交的采暖户要强制收取。是集中供热公司并未征得采暖户的同意强行并网的,事先并未签定有关合同,请问这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吗?国家具体怎样规定?

其他 2020-06-12 22:0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问当地的政府部门
  • 供热企业收取热用户供热增容费是违法的。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曾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通知》和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2002年3月8日《集中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273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件(宁价费发[2002]134号)的规定,国家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费重复收取的供水增容费、供暖增容费、供电增容费、天然气入网费。
  • 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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