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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0年4月工伤83年10月鉴定工残(部残)降了三级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第十三条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11~20%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10%;工资减少21~30%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按照以上条例,我的工资74.56元*30%补助费是22.37元。在2005年工伤复发鉴定为4级后,按75百分75发放了工资后就把我残废补助金22.37元取了,请问应该取吗?谢谢!!!我到退休时候我的残废补助金还有吗?到退休是咋计算的?

仲裁 2013-03-12 2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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