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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付给乙方非住宅房屋营业损失补偿费_____元; 以上款项相互抵顶后,____方需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给_____方______元, 如甲方逾期不交,需按日给付乙方1%滞纳金;乙方逾期不交,取消所选房号。 甲方付给乙方非住宅房屋营业损失补偿费_____元; 以上款项相互抵顶后,乙方需在2011年4月28日前付给甲方¥94917元, 如甲方逾期不交,需按日给付乙方1%滞纳金;乙方逾期不交,取消所选房号。 1:上面的两条条款中第一条是原始条款,第二条是签好的条款, 甲方为开发商,乙方为拆迁人。 2:因为签合同时不熟悉相关法律,误信其开发商所说的其中需付给甲方94917元, 属于补偿费无需乙方支付,而其补偿费的收据因为避税的原因无法给乙方。 3:现在回迁楼建造完毕,就因为以上条款甲方要求乙方出示这94917元的收据, 拒不承认以前所说的话,说若无票据或不补交这94917元的补偿款, 就不给钥匙拒绝乙方入户。 4:我想问的是:以上条款合法吗?具体我该怎么办,望解答谢谢。

其他 2013-03-14 1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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