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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5年,公司送我去培训,并要求我在培训后有5年的服务合同.每年服务违约金为20000元,并且加上所有的培训费50000元. 2006年元月1日开始培训后的服务.但2007年的元月1日,我提出辞职,因此,公司要求我赔偿50000元培训费加另外80000元违约金,共计130000元.您说这合理吗?!谢谢!

争议解决 2017-04-27 00: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赔偿公司培训费中的一部分,既50000元培训费中你没有完成劳动合同时间的那一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培训费是50000,那么你每履行一年的劳动合同,你就可以少支付10000元的培训费给公司。当然,这50000元的培训费是真实的,有证据支持的。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赔付相应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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