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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老公07年年底签了这份离婚协议书内容如下: 协议人双方于2003年月日在桂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二、 子女抚养:(子女姓名:**,性别:女,年龄:三岁,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500元抚养费,药疗费及教育费等费用均由女方支付)。三、 财产分配:(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四、 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情况(夫妻双方无债权及债务)五、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无。上述协议事项双方均无异议,并保证切实履行。违约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该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立协议人: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后来他不同意离了,现在闹到法院,请问这份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法院是否会判离?谢谢您,请尽快答复。2008年5月27日

离婚 2008-05-27 15: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的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证据给法院作为参考,孩子的抚养权法官会根据你们双方的情况选择对小孩有利的方式判决.
  • 这份协议可作证据提交法庭,可以用来证明你们夫妻感情不和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法院会予以参考,至于是否判离及具体判决内容不会完全信赖这份协议,还需依据你们夫妻感情的现状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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