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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01月27日通过媒婆介绍认识,2011年02月20日通过民俗结婚,因年龄不够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两人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05月被告曾多次对原告施加暴力,还拿走原告结婚时父母给的9000元现金和金器首饰变卖并出走,2011年06月证实怀孕,2012年02月10日在**医院顺产生下一个男孩,取名黄*,因怀孕期间身体虚弱,向别人借钱安胎,在被告家做完月子我便出去外省打工还债。如今,我已经有了足够的经济能力,可以自己抚养孩子,经过和他家协商不成,只有走上法院,原告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小孩的父亲外出至今未归,从怀孕到生子未尽过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婆婆属于隔代抚养,家中有一个手脚不方便的女儿和一个在考大学的儿子,婆婆长期在外做小工,公公则在家务农,家在农村交通也是十分不方便,想要争小孩抚养权,却没有办法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明等证件

离婚 2013-03-14 0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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