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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案子中遇到:1、属于国企改制的案子,2000年8月6日被告用属于企业全体股东的共同资产缴纳了养老统筹,又于同年的11月1日以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为由用国家买断国企职工身份的量化资产即股份顶抵养老统筹,而与职工签定了解决股份的“申请”从而以此为由剥夺职工股东身份,是否属于民事欺诈?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没有法定事由,是否可以企业收回?退股行为是无效的?退股行为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其他 2008-05-28 13: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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