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9年9月19日,下午19:00时(天黑),我骑一助力车(48)回家,走的是主公路,被一骑电动车的人撞倒(他走的是岔道路口过来),我的走向是右侧(公路为两车道)正向行驶,当时情况是这样的,天黑他骑车过公路没开灯,没打转向,没按喇叭,直接撞上来的,把我连人带车撞出路面(向右侧路边)八米远,正好路边有一堆沙,人和车从沙里滑了过去,所以没什么大伤,都是些身体外伤,而他本人确因为撞车,把持不住,在倒地时(撞车原地)被自己的电动车压断了小腿腿骨,后经人帮助,把我们两人从倒的车下拉出,报警送医院,之后其家人已没钱开刀为由,让我去付开刀费,本人出于同情和好心,帮其付了一部分费用,后来其家人千方找理由让我付其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请问这个责任如何划分?我是否要付那么多钱?(补:我自己的治疗费用是自己出的,还有就是我的车也已严重损毁,而他的电动车确没有怎么损坏之处)

其他 2009-10-08 18: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