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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份就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期间公司与我们签了2次合同,但签后的合同书没有给我们,另外社保也一直未给我们买,直到去年8月份的时候才给我们每个员工的工资卡里加了200多块作为给我们缴纳的社保金额,并给我们签下了这期间的第二次合同,但合同书内的具体条款我们不清楚,他只是给我们下达的口头通知说:要是还要继续在他那上班的话就去把那份合同签了,所以由于当时担心失去这份工作,固后来在与他签那份合同的时候也就不好去看此合同的相关内容了。但现在公司又以生意不好要以考评的方式来考核裁员,或是调动我们的工作岗位使其我们主动提出离职。综合上述情况请问 ;如果我提出离职的话我能否得到相应的金济补偿

仲裁 2013-03-17 1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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