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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1年零7个月,用人单位没有给交纳社保,对于养老保险这一项,是本人全额交纳的。现在,本人与用人单位出现了劳动纠纷。仲裁用人单位时,想让用人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这一项,是不可能的了,只能让用人单位进行补偿本人替用人单位交纳的那部分。那么,本人面临一个计算上的问题: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为:1589.16元。本人的月工资都超出了2011年和2012年的当地的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本人2011年全额交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为:3173.00元,2012年全额交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为:4264.00元,因养老保险保险费每年都在涨幅当中。在这里,想请教律师界的高手,能否帮本人计算一下,本人让用人单位补偿多少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本人在这里,忠心的表示感谢!!

离婚 2013-03-17 16: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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